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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的“出售方”与“房地产交易居间”条款解析

《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的“出售方”与“房地产交易居间”条款解析

在二手房交易中,《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是连接出售方、买受方与中介机构的重要法律文件。记者在合同中看到“出售方”与“房地产交易居间”等字样,这看似平常的表述,实则蕴含着关键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对这两个核心概念进行拆解与分析。

一、出售方的法律定位

出售方,即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居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居间合同框架下,出售方的主要义务包括:如实披露房屋的真实状况(如产权是否清晰、有无抵押、是否出租等);按照约定配合中介机构进行房屋查验、带看;在居间成功时支付约定的居间报酬;以及不得跳过中介与买受方私下成交(即“跳单”)。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在合同中看到的“出售方”并非简单指代一个名字,而是确认了责任主体。如果出售方是多人共有(如夫妻共有),则所有共有人均应签署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合同可能效力待定。

二、房地产交易居间的内涵

“房地产交易居间”是对中介服务性质的准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房地产领域,居间方(中介公司)的核心义务是: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利用居间身份谋取不当利益。

记者看到“房地产交易居间”字样,说明该合同属于媒介居间,而非单纯报告居间。媒介居间意味着中介不仅要报告订约机会,还要积极周旋于出售方与买受方之间,促成交易达成。

三、两者的联动风险

在实务中,出售方与房地产交易居间条款的争议常发点包括:

  1. 居间报酬支付条件:合同常约定“签订买卖合同即视为居间成功”。出售方需注意,若因自身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未能履行,可能仍需支付报酬。
  2. 跳单违约条款:合同通常规定出售方若在居间期内或其后一定期限内与中介介绍过的买受方私下成交,需支付违约金。但若中介未勤勉尽责,出售方可主张减少报酬。
  3. 出售方如实告知义务:若出售方隐瞒房屋瑕疵(如凶宅、严重漏水),中介虽有过错,但出售方作为第一责任人需承担主要赔偿。

四、

对于记者而言,看到合同中的“出售方”与“房地产交易居间”不应只作表面理解。出售方应仔细审阅居间合同中关于报酬、跳单、告知义务等条款;中介机构则应规范表述,避免以格式条款加重出售方责任。只有双方均明确法律边界,房地产交易居间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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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15 14:56:01